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在济省属机关住房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7号、《关于贯彻< 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管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998]11号、《转发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 关于省直公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21号)、《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62号文件< 做好军队专业干部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43号)等有关规定,现在省直房改兑现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兑现政策
根据省直房改政策规定,对199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购房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从个人应交购房款中抵扣后形成的资金倒挂,以及未购房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统称为职工补偿挂账。
职工补偿挂账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兑现。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去世职工的补偿挂账,应予兑现。军队离退休和转复人员,已在部队领取了一次性住房补贴,同时该家庭又享受省直房改优惠政策,不在参加兑现职工补偿挂账。单职工家庭(夫妻一方无收入来源或无工作、丧偶、离异,未婚单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困难照顾部分执行鲁政办发[2001]21号文件。
省直驻济行政和全额事业单位职工的补偿挂账,从单位公房出售收入中兑现,资金不足的。由省财政按规定调剂解决。省属驻济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中央驻济单位职工的补偿挂账,从单位公房出售收入中解决,资金缺口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单位暂无资金来源的仍作挂账处理,待单位落实资金后再予兑现。改企转制单位及破产重组企业等,必须将所欠职工补偿挂账纳入单位清算范围,统筹解决。
现根据文件内容和指示要求,结合我校职工人员情况,对符合情况的职工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对于在1997年底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由于当时某些原因未能享受房改政策的人员,现需要填写住房资金补偿统计表。
二、对于在199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已经享受住房资金补偿,资金一直挂账的。现需要填写住房资金补偿表。
三、对于部队转业人员,在1997年底前参加工作,2000年底之前转业人员,在部队没有享受到一次性住房补贴的,现需要填写住房资金补偿表
对于上述符合条件要求的职工,请认真填写。请各部门、处、室负责人务必通知到每个人。统计汇总后于本8月18日之前以邮件的形式发到房产管理科罗彬<080201 @sdyu.edu.cn>邮箱,联系电话:1360892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