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青院办字〔2019〕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的使用管理,优化房产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公用房的使用效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2018〕32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山青院办〔2019〕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用房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和产权不属于学校但归学校使用的各类用房及其附属配套构筑物(含建筑物内部公共场地),公用房面积为房间内净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第三条 根据不同用途,学校公用房分为六大类,具体包括:教学用房、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服务保障用房、经营性用房、其他公用房。
第四条 学校公用房管理坚持“宏观调控、分类管理,定额配置、资源共享”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优先保障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需要。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公用房管理,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和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资产管理处在公用房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公用房的产权管理,代表学校对公用房行使管理职权;
(二)制定学校公用房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调配全校公用房资源,审批公用房用途变更和结构调整,统一管理全校闲置空置用房;
(四)负责统计和上报学校公用房资产数据和使用信息;
(五)负责学校公用房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六)负责学校教职工住宅房改房的相关工作;
(七)监督检查各单位、部门公用房的使用和管理;
(八)负责学校公用房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是公用房的二级管理部门,对学校不同用途的公用房实施归口管理。
(一)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
1.教务处:教室、教学实验室等教学用房。
2.科研处:博士工作室、科研团队用房、科研实验室等科研用房。
3.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公寓、大学生创新创业用房。
4.团委:大学生活动用房。
5.资产管理处:行政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出租出借公用房、公有住房。
6.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保障用房。
7.图书馆:图书馆所属公用房。
其他公用房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归口管理。
(二)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归口管理公用房的使用管理细则和配置方案;
2.负责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公用房的配置和调整,并向资产管理处报备;
3.负责统计和上报归口管理公用房资产数据和使用信息;
4.监督、指导各单位和部门归口管理公用房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使用单位、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和配置方案,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具体调配、使用和管理本单位、部门公用房,提高使用效益;
(二)负责本单位、部门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和信息报送。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科学调配公用房资源,建立合理可行的公用房使用管理机制。
第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各单位、部门须出租、出借学校公用房,以及使用学校公用房开展各类经营活动的,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和资产管理处审批,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按学校规定的相关收费标准交纳房产资源使用费;同时,相关单位、部门须负责监督检查公用房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教学科研用房是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改变教学科研用房的用途,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的批准。
第十一条 为支持引进高端人才和承担科研重大项目,学校设立引进人才与科研重大项目专项用房。专项用房由学校直接管理,实行一事一议制。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使用办公用房,并根据自身情况,在学校分配的行政办公用房总量内优化办公用房布局。若有调整等变化情况,须一周内报送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需增加公用房或改变公用房结构、用途等现状时,按照具体用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用途或施工改造。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闲置3个月以上或使用不当的公用房源,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收回。
第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各单位、部门利用学校公用房资源开展对外服务,按照学校有关资产有偿使用和收费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经营性用房单位或个人、公有住房个人按合同约定或学校有关规定向学校交纳房屋租赁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各类新建或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经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建设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资产移交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
第十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公用房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相关职能部门维修。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公用房检查、维修维护等职责,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对于人为原因和疏于管理造成损坏、损失的,除照价赔偿外,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单位、部门负责人、当事人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用房使用单位、部门或个人如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学校视情况采取责令立即停止违规活动、限期腾空室内一切物品、恢复公用房原状、无条件收回公用房等措施;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和要求及时退还公用房;
(二)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公用房资源使用费;
(三)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占用、转让、调换、出借、出租或投资、联营、入股、抵押公用房;
(四)未经学校批准为外单位提供公用房和利用公用房从事经营性活动;
(五)擅自将公用房用于住宿或存放私人物品;
(六)擅自占用公共空间(包括公用楼道、地下室等)和封闭公用场所,私自改建、扩建公用房;
(七)其它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公用房分配、使用、管理、收费等违法违纪的监督工作。各单位、部门要自觉遵守学校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维护公用房管理的严肃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