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青院办字〔2019〕35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履约验收工作,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通过各类资金招标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学校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招标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 招标采购合同及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是履约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补充合同视同采购合同组成部分。
第五条 招标采购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履约验收相关职责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及供货商全程配合验收工作开展。
第七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履约验收工作按以下几种形式开展:
(一)通用货物、服务项目(计算机、空调、办公家具、印刷、零星维修等)合同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自行验收,合同金额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校内技术人员验收;
(二)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及20万元以上的通用货物、服务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成立的验收小组验收;
(三)无特殊指标要求的同质性批量货物(图书等)可由项目单位自行验收。
第八条 自行验收时其成员由项目单位指定熟悉项目情况的3名工作人员组成(原则上至少含一名副高级及以上人员);组织校内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时其成员由资产管理处指定3名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时其成员应当由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等至少3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至少包含1名项目单位的需求制定人员(原则上应为具备行业背景或从业经验并熟悉本项目的副高级及以上人员),项目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选取主要需求制定人员进入验收小组。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管理处应安排相关人员全程参与验收过程并出具验收意见。按照岗位分离、互相监督的原则,招标采购人员及前期参与该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全校上下要高度重视招标采购履约验收工作。对于按要求应当验收的项目,必须严格归集验收材料、履行验收程序、出具验收意见。
第三章 项目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到货(进场)后,项目单位先组织人员按照合同清单进行初步比对再进行项目实施。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项目单位首先通过抽检、试用等方式进行初验(项目单位填写附件1:采购项目初验单)。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成7日内项目单位会同供应商报请归口管理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单位填写附件2:采购项目验收申请单)。资产管理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启动验收工作。对于需要更长时间使用才能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提前向资产管理处说明。
第十三条 验收工作步骤:
(一)归集验收材料。验收工作开始前组织归集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合同等验收工作所需书面材料。
(二)实施验收。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政府采购合同等进行逐一核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三)出具验收意见。相关各方填写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书(附件3)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性意见。履约验收书一式三份,分别交项目单位、供应商、资产管理处存档。
(四)本办法第七条所述三种形式的验收均按照以上步骤进行。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应当是完整具体的实质性验收。
(一)项目验收范围应当完整,与采购合同一致,包括合同标的的每一组成部分及其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
(二)项目验收内容应当具体,客观反映货物供给、服务承接和工程施工完结情况。
(三)项目验收标准应当符合采购合同约定,未进行相应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行业或企业有关标准等。
(四)对一次性整体验收不能反映履约情况的项目,可以采取分段验收方式,分别制定验收方案并实施验收。
(五)项目验收意见应当客观真实。验收人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验收意见。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意见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内容原则上不能改变。项目验收的结果与招标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完全符合的,项目单位验收前向资产管理处说明相关情况,资产管理处确认可以进行验收的,项目单位向验收小组出具情况说明,经验收小组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和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在不影响、不降低整个项目的运行质量和功能以及合同金额不提高的前提下,可以验收通过。
第十六条 验收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费用可参照《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执行,学校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完结后,资产管理处将验收人员名单、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招标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应作为招标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的必备条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资金。
第十九条 学校基建项目的验收工作按照《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招标采购项目初验单
2.招标采购项目验收申请单
3.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书(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
附件1:
招标采购项目初验单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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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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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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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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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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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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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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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货比对情况(是否与合同清单一致) |
履约建设情况(项目实施是否规范、是否按期完成) |
试用抽检情况(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
附件2:
招标采购项目验收申请单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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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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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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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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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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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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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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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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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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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履约情况简述 |
项目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