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青院办字〔2019〕3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保护学校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二)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四)项目单位,是指招标采购项目所隶属的部门或单位。
第四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单位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任由分管资产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领导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
(二)研究决定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对违反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校内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出处罚建议;
(五)审定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实施,贯彻执行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学校招标采购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三)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论证和实施,确定项目采购方式,做好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录入、报批等事项,规范使用政采专网系统;
(四)负责办理学校委托招标采购事宜,组织项目单位提交技术及商务需求、进行标前参数修订、参加项目开标评标,负责学校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工作;
(五)督促项目单位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参与合同审批并组织招标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
(六)负责做好招标采购过程中有关事宜的协调处理;
(七)负责组织建设招标采购工作校内专家库,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校内专家参加项目标前论证、评标及履约验收等工作;
(八)负责招标采购项目年度汇总与统计,做好立卷归档工作;指导项目单位做好招标采购项目的档案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确定全校招标采购项目的预算额度,并安排资金来源、进行资金结算。主要职责:
(一)安排立项项目资金,落实资金来源和付款方式;
(二)参与合同审批并依据招标采购项目合同办理付款结算;
(三)督促归口管理部门确保所属项目的预算支付进度。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项目的总体调度和实施。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需求汇总与建设方案审定;
(二)参与招标采购及履约验收等工作;
(三)组织项目单位进行项目的建设、实施;
(四)参与合同审批并参与招标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
第九条 项目单位是各类项目实施和使用的主体。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制定、论证采购需求、项目参数与建设方案;
(二)参与招标采购及履约验收等工作;
(三)会同中标(成交)供应商组织开展合同签订、项目建设与货款支付。
第十条 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是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一)对招标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三)根据项目情况,对纳入审计范围的项目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四)对招标采购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予以调查、问责。
第三章 招标采购分类及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根据采购主体、资金来源、采购标的等不同可分为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两类。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与其他资金配套或者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采购项目,且属于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一)纳入省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
(二)未纳入省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预算达到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三)已纳入年初或年中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及按照要求后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均应提前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由学校统一纳入政采专网系统按其流程组织实施,全过程须符合国家、省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四条 涉密项目、涉及水电暖气等特殊行业项目或延续性比较强且符合有关规定可以续签合同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学校同意,报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凡国家、省有另行文件规定的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招标采购项目,按照国家、省相应文件规定执行,但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六条 非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范围的,可不强制纳入政府采购范畴,但应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项目实施须符合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并具体按照本办法及学校自行招标、采购的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依法依规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网上商城等方式。其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属于招标采购方式,其它属于非招标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七)网上商城,是指登录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建设的网上商城平台,根据《集中采购目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采购需求选择网上超市、定点采购和批量集采等相应模式的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发布采购公告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不少于20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自发布采购公告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不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自发布采购公告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不少于10日;其它采购方式的公告时间及各种方式的具体执行要求详见有关文件。
第五章 招标采购程序及要求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工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各项目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每年下半年向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申报来年项目预算并提交技术参数及实施方案。项目申报前要分别经过本单位内部组织的及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的申报论证,确保预算、参数及方案科学合理,避免出现参数不详细、价格偏离大等情况。年中追加的项目需要通过学校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并在上会通过后3日内上报详细的参数方案。
(二)预算编制。财务处根据学校预算安排确定年度采购预算额度;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批复的预算额度确定最终建设内容,各项目单位在要求的时间内进一步细化、修订技术参数和实施方案,工程类项目的项目单位要事先制定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资产管理处汇总后编制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校内立项金额。
(三)项目计划。资产管理处统计汇总全校的招标采购项目,根据政策规定提出项目的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及年度招标采购工作方案。
(四)项目建议书编报。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批复后,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采购计划及时发起采购审批流程并附详细参数方案,资产管理处根据招标材料报送政府采购项目建议书。非政府采购项目无需编报建议书。
(五)招标采购组织。资产管理处组织标前论证并负责编制、审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类项目招标文件发布公告之前送审计处审核);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开展开标评标、发布中标公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组织项目单位对采购文件中商务、技术方面的内容进行修订、答疑和释义。
(六)招标采购合同审批与执行。项目单位具体负责合同审批手续及合同的履行、项目实施、首付款支付等事项,归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调度和协调。项目采购结果确认后,项目单位应在20日内完成合同签署工作。
(七)项目验收。为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通过各类资金招标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应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工作依照学校采购履约验收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八)入资与付款。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完成入资、尾款支付等后续工作。无预算的采购项目或应纳入政采范围而未纳入的采购项目,学校不予付款。
(九)档案建设与管理。项目结束,资产管理处负责项目立项批复材料、招标材料、合同、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归集、立卷建档,年终交学校档案馆统一存档。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项目建设内容及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以下流程处理:
(一)项目建设内容确需变更。内容变化较大的项目应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重新履行申报立项流程,内容变化不大的项目经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审核后继续实施。
(二)项目预算确需变更。预算变动在10%以上(含10%)的应再次上会审议,项目预算变动在10%以内的须经财务处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实施。
以上变更须在提出变更需求后两周内完成相关处理流程。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求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需在制定年初预算时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单一来源采购的原因。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及年中由其他采购方式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还需提供五位校外同行专家论证意见。
第二十二条 需要购置进口设备且不在省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提供四位校外同行专家、一位法律事务专家意见。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时,评标小组(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中校外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学校至多确定一名校方专家,校方专家原则上应为具备行业背景或从业经验并熟悉本项目的副高级及以上人员,校方专家的人选由资产管理处最终确定。非政府采购项目视项目需求复杂程度由资产管理处确定评标小组人员组成。
第六章 责任与纪律
第二十四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应高度负责,认真作好招标采购项目的立项、考察论证、招标评标、合同签署、验收、支付等环节的工作。学校建立招标采购项目全程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或部分变更的,应报经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二十六条 参与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校内相关制度规范。凡有下列行为,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招标采购各环节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与特定投标人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
(三)将必须招标的项目以各种理由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四)泄露评审过程信息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
(六)在验收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规定验收;
(七)未经学校审批变更项目合同约定内容;
(八)未经学校审批或报备直接进行采购;
(九)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未进行回避;
(十)其他违反招标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青院字〔2011〕4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