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实现我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和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及《山东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保值增值与提高效益相结合的管理原则,统一方法、统一程序、统一要求,客观、公正地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及队伍建设情况;(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三)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情况;(四)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情况,房产、地产等出租出借的管理、报批情况;(五)经营性资产管理情况;(六)国有资产清查及综合使用效益情况;(七)国有资产管理创新,学习交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情况。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指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工作,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财务处、人事处、纪监审、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实验设备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办理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和各部门应当成立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工作机构,由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工作。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两年进行一次。分部门自查、考核组重点检查二个阶段进行。每一年的自查工作应于规定考核时间当年年底前完成,重点检查工作在次年5月底前完成,考核等次认定工作应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七条 各部门自查,依据《考核标准》进行自评打分。按要求填报有关资料,申报考核等次,在限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评满分为120分,其中:基本分为100分,附加分为20分。考核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不满90分为“良好”;60分及以上不满80分为“一般”;不满60分为“较差”。
第八条 考核组重点检查,对各部门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优秀”等次的部门和认为有必要实地检查的部门进行实地考核,提出各部门考核等次认定意见。
第九条 实地考核采取“听、查、评、议”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召开被考核部门相关人员座谈会,听取汇报,了解被考核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基本情况;(二)查阅被考核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资料; (三)提出对被考核部门考核的初步结论及建议意见;(四)向被考核部门反馈意见; (五)通报学校各部门考核结果。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对确定为 “优秀”等次的予以表彰,对“较差”等次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提供给相关部门,作为核定学校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应高度重视考核工作,严格按照本考核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各部门对考核组的反馈意见和建议要积极整改,认真落实。
第十四条 考核组在考核工作中要明确职责,严格遵守相关纪律规定。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以开展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工作为契机,完善体制机制,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第十六条 本考核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二○一四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