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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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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学校的国有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1]78号)文件精神,按照《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山青院办字〔2014〕28号)第六章“资产处置与划转”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审批、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上缴收入、账务处理、产权登记等项工作。 

  三、国有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要求,按照不同金额、不同种类分别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四、建立国有资产处置校内通报制度,学校单价10万元以上的实验仪器、机器设备、土地房屋等大宗固定资产的处置,要及时在校网上公布处置情况。 

  五、建立校内国有资产处置信息查询及反馈制度,资产管理处设专人负责校内来人、来电、来函查询的接待及回复,同时详尽地进行国有资产处置的政策解读、情况说明,确保我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资产管理处

2016.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