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青院办字〔2019〕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促进学校无形资产的形成,规范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山东省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学校冠名权视同商誉纳入无形资产范畴。
第三条 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规范管理行为,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主管部门、归口部门、使用单位(使用人)组成的责任体系。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管理。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
(三)负责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分类账;
(四)负责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使用、增加、调剂和处置等;
(五)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六)参与学校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
(七)协调学校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无形资产具体管理业务,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
(二)建立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明细账;
(三)负责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使用、增加、调剂、处置等报批手续;
(四)负责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及日常监督等工作;
(五)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的无形资产使用、处置申请,开展初步技术鉴定及评估论证工作,并报资产管理处审核;
(六)检查、指导使用单位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七)加强无形资产保护,做好无形资产权益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八)负责处理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工作分工
(一)宣传部负责校名(含简称、字体)、校标、校誉、校徽、商誉、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二)科研处负责著作权、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权、专利权、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经营性无形资产和校办产业无形资产管理;
(四)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互联网域名、互联网信息平台账号、校园网各信息系统生成的数据资源、计算机应用软件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五)人事处负责学校资助或授予的各类个人荣誉和称号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六)财务处负责全校无形资产的价值核算和管理;
(七)上述未尽的其他部门负责所属职能范围形成的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无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无形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对拟使用或处置的无形资产提出申请,包括使用或处置理由、可行性论证报告或技术鉴定意见等;
(二)建立使用台账,保障本单位所使用的无形资产安全和完整;
(三)负责对使用人的指导与监管,确保正确使用和处置无形资产;
(四)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协助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部门完成学校无形资产登记、使用、处置和维权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计价
第九条 学校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十条 学校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付的价款、聘请的律师费及其他有关的支出;
(二)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三)作为整批资产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其他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所取得各单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
(四)学校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以及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六)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价;
(七)没有相关凭据的,其入账价值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发生的相关费用入账。没有相关凭证、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名义金额1元入账;
(八)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一般在发生自行开发、购置、受让、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并经过法定机构评估后,才能计价。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增加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增加主要是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三条 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经过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重复、盲目引进。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校的所有者地位。
第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在相关成果保护及权利归属明确后,凭相关书面材料,完成无形资产的明细登记、汇总,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涉及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不增加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使用的一般程序是申报、审批、评估、签约。
(一)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
(二)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提出审核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审批。
(三)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由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确定,并报学校审批。必要时请有关机构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获得审批后,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其签订使用协议,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没有通过审批的退还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对使用学校校名(含简称、字样)、校徽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用于经营或对外服务的,要签订合同,合理收费,定期检查。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及时收回使用权。
第十八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通过仲裁解决。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或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二十条 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根据国家、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规定,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二十一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属国家所有,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合理分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无形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要严格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七章 无形资产的清查与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年末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
第二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重新评估并在相应账簿中登记,且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体现: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为学校创造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且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根据多方面分析论证,认为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注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无形资产管理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学校。
第八章 无形资产的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涉及无形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未履行职责,不如实登记上报,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学校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