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青院办字〔2019〕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接受捐赠和对外捐赠行为,充分发挥捐赠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接受捐赠资产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自愿无偿赠予学校或所属单位(部门)的资产。
第三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根据需要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程序审批后,将学校资产捐赠给其他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接受捐赠和对外捐赠资产行为。
第二章 接受捐赠资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接受捐赠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学校,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占用、变更、处置受赠资产。
第六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部门)和个人为学校争取并接受捐赠。学校对接受的捐赠资产原则上参考捐赠方的意愿分配使用,捐赠方无特别要求的,由学校统一分配使用。
第七条 下列资产不得接受捐赠:
(一)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声誉的资产;
(二)可能造成有害物质、噪音等严重环境污染的资产;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资产;
(四)法律法规禁止在高校使用的图书、期刊、报纸等资产;
(五)有附加捐赠条件可能影响或损害学校利益的资产;
(六)经学校研究不能接受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接受捐赠的程序:
(一)接受捐赠申请。学校或所属单位(部门)以学校的名义正式接受捐赠,须由受赠单位(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交《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接受捐赠资产登记审批表》(附表1),由资产管理处确定所属归口管理部门。
(二)接受捐赠审批。受赠资产无需进口的,对于无附加条件的捐赠,由资产管理处审批;对于有附加条件的捐赠,由资产管理处报学校研究审批。受赠资产需要进口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海关免税等进口手续;受赠资产不在免税范围内的,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受赠单位(部门)论证后提出意见,报学校研究审批。
(三)受赠资产验收。受赠资产到货后,所属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办理验收。对于有附加条件的受赠资产,要核实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经检验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应通知捐赠人履行双方约定;捐赠人拒绝履行的,学校可视情况拒绝接受捐赠,停止履行受赠义务。
(四)受赠资产入账。所有验收合格的受赠资产,均应按照学校要求,办理登记或入账手续后投入使用。所属归口管理部门凭有关资料和验收单据,到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办理登记或入账手续。
1.受赠货币资金必须在受赠当日办理验收入账手续。
2.受赠非货币性资产必须在接受捐赠后,一个星期内办理验收手续,十五日内办理登记或入账手续。
第九条 资产受赠过程管理归口划分如下:
(一)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直接受赠的资产;
(二)财务处负责受捐赠的货币资金类资产;
(三)学校办公室负责直接捐赠给学校(暂无接收单位)的资产;
(四)校友联络办公室负责校友捐赠的资产;
(五)科研处负责受赠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等;
(六)图书馆负责受捐图书及文献资料等;
(七)档案馆负责校史资料和文物捐赠,包括与学校相关的各个时期的重要文件、文稿手迹、历史照片、名人字画、领导题词等;
(八)后勤管理处负责车辆、道路、桥梁、树木、绿化景点等的捐赠;
(九)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受赠公用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对其他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进行产权登记和管理;
(十)其他种类受赠资产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归口管理。
第十条 受赠资产的产权登记入账标准:
(一)单价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受赠资产,由各接受捐赠单位(部门)自行登记使用;
(二)单价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受赠资产,由各接受捐赠单位(部门)将有关凭证提交至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进行资产登记和入账。
第十一条 受赠的资产,其入账价值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捐赠方提供了价值凭据的,按照标明的金额,加上学校接受固定资产所产生的直接费用(包括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相关税金等)入账;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价值凭据的,按照同类资产市场价格和接受捐赠时产生的相关费用合计入账;
(三)受赠的图书、文物及陈列品中属于孤本、缮本或无入账依据的,因特殊原因不能确定评估价值的名贵字画和文物、史料的,应暂时按照名义价值(人民币1元)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账;
(四)受赠的资产,按照上述方法无法确认价值的,由学校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与评估产生的相关费用合计入账。
(五)如受赠旧的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产生的额外费用,如机场、车站和港口等的仓储、检验、运输、安装、验收等,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费用需要由学校承担的,在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由接受捐赠的单位(部门)或个人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学校为表彰捐赠人对学校的援助和贡献,对捐赠人捐建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方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捐赠协议,经学校研究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限内冠以捐赠人提出的名称或留名纪念,并向捐赠人发放荣誉证书。撤销命名须经学校研究批准。
第三章 对外捐赠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对外捐赠属于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按照“先审批,后实施”原则执行。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捐赠资产。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资产不得对外捐赠:
1.财政拨款和专项财政拨款结余;
2.履行教学科研职能和发展教育事业正常需要的资产;
3.省教育厅认定不得对外捐赠的其他资产。
第十六条 捐赠资产审批程序:
(一)书面申请。校内捐赠单位(部门)填写《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对外捐赠资产审批表》(附表2),并按表中内容完整提供捐赠资产清单及原始资料,明确已使用年限、资产净值等相关资料。
(二)资产管理处审核。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对外捐赠资产,审核符合规定的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
(三)学校审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审批。超出学校审批权限的对外捐赠,还需报省教育厅审批。审批通过后,资产管理处和资产使用单位(部门)方可凭捐赠批件办理对外捐赠手续。
第十七条 对外捐赠办理结束后,原资产使用单位(部门)应凭捐赠批件、受赠方接收凭据等资料,于一个月内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办理捐出资产的账务处置手续,更新资产管理信息、财务信息等,确保账物一致、账账相符。
第四章 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任何单位(部门)未经学校授权或同意,私自以学校或所属单位(部门)的名义接受捐赠、拒绝接受捐赠或对外捐赠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批准,在接受捐赠时,擅自向捐赠方做出不实承诺,影响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以对外捐赠的名义转移、贪污、侵占学校资产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接受捐赠资产登记审批表
附件2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资产捐赠审批表